咨询:
小孙想投资经营一个汽配厂,因资金不够,便想到从银行贷款,但银行要求必须提供一个有一定资产的人为其做担保。于是小孙找到好朋友小张,小张欣然答应,和小孙一同去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暨保证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小张为小孙的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隔五年,小张突然接到法院一纸传票,被告知其有一笔银行贷款30万元没有偿还,细看才发现竟是其为小孙担保的该笔贷款出了问题。当他再拨打小孙的电话时却已成空号。而此时自己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采取了冻结措施。小张是否应履行担保责任呢?
律师解答:小张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偿还后可以向小孙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王亚东律师提示:在为朋友贷款提供担保时一定要谨慎审查其还款能力,可以采取让其用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担保,同时要定期查询该贷款的还款情况,及时督促贷款人还款,防止“情财两空”。
王亚东律师联系电话:13974390702
王亚东律师网:http://www.wangyadon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