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读者小李向本报咨询:2009年10月,我经老家熟人介绍,认识了同在外地打工的家乡姑娘小琴,双方认识不久就建立了恋爱关系。为和小琴姑娘早日结婚,我按照女方要求向小琴交付了6万元用于婚后购房,此后我又按女方要求陆陆续续支付了女方父母抚养费、过节费等一系列的彩礼钱。
2010年4月,双方在外地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并未办理婚姻登记。
由于我们婚后在外地打工并没有买房,我婚前交给小琴的购房款就一直在小琴手中。为了这场婚姻,我家林林总总共花费了10万余元,可我万万没想到,2010年5月,过门没多久的小琴不辞而别,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家。那么我支付的购房款和彩礼能不能要回来呢?
针对小李的疑惑,我们咨询了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王亚东律师。
王亚东律师的答复如下:购房款和彩礼是可以要回来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才是有效的、合法的婚姻。小李虽然和小琴举行了仪式,但由于没有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因此他们所谓的婚姻只是同居而不是合法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经查明后法院应予支持。同时鉴于双方无法一起购房的事实,因此小李为结婚交给小琴的6万元买房款及给女方的彩礼钱,是可以要求小月家返还的。
王亚东律师提醒读者:
根据法律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经查明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