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读者李某向本报咨询:2010年11月10日上午,我骑摩托车到小区办事。10时左右,我将我的钱江牌摩托车寄存于张某经营的存车处,并支付存车费2元,张某给我取车凭证牌一个。当日下午我凭牌取车时,发现寄存的车辆丢失。我马上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破案。于是我就找到张某就丢失车辆赔偿问题协商多次,张某一直拒绝赔偿。张某是否应该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呢?
针对李某的疑惑,本报记者咨询了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王亚东律师。王亚东律师答复如下:张某应该赔偿。
李某将车辆寄存于张某处,张某收取一定的存车费用,双方之间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作为保管人,张某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与张某之间属有偿服务合同。张某保管的摩托车丢失,是其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所造成的,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应凭车辆证明和经对摩托车价格鉴定,依法索取赔偿。张某拒绝赔偿,李某可以依法诉讼解决。
王亚东律师提醒广大车友:存车勿忘索取存车凭证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