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是否认定
工伤问题的复函
【分类】保障
【性】有效
【颁布时间】2000.12.14
【实施时间】2000.12.14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是否认定
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50号青岛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是否认定
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
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
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
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