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读者刘女士向本报咨询继承相关法律问题:刘某是我养父,我在幼时被抱养,一直和养父在一起共同生活。2007年,我出嫁后在丈夫家定居。2008年养父病逝,留下价值约3万余元砖混平房五间和部分家具以及2万余元存款。
养父生前曾与堂侄签有遗赠协议,让堂侄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死后,其所有遗产归堂侄所有,该协议经过公证。堂侄在老人去世后提出占有房产要求,我不同意。
我认为自己婚前一直同养父在一起生活,出嫁前一年养父有病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都是我自己用家庭积蓄开支的,并一直在身边护理,死亡时也是我自己家庭积蓄开支火化埋葬的,况且这一年间不定时回家看望养父。养父堂侄既不支付医疗费用,也不来医院看望养父,所以我认为养父的遗产应由我来继承,养父堂侄没有继承权利。
针对刘女士的疑惑,本报记者咨询了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王亚东律师,王亚东律师答复如下:
刘某的遗产应由养女刘女士来继承。
刘某虽然生前曾与堂侄签有遗赠协议并经过公证,让堂侄承担赡养义务,死后遗产归堂侄所有,但刘某有病治疗及死亡火化等费用均是刘女士支出,作为受赠人的堂侄没履行遗赠协议内容,即未尽赡养义务。因此,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刘女士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刘某堂侄接受遗产的权利。同时,根据法律关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堂侄亦不能继承该遗产;而刘女士是刘某养女,双方形成了法律上的养子女关系,因此刘女士是继承法规定的养父刘某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遗产应该由刘女士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