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邮政局管城分局职工李晓红(化名)在工作期间突然失踪,管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判决宣告李晓红死亡,去年12月9日80多岁的李母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为其女李晓红申请
工伤认定,而省人社厅以超过法定申请时限为由不予受理,李母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3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李晓红生前工作单位郑州市邮政局的工作人员陈述,李晓红是该单位管城分局综合处的一名职工,2005年10月26日,下午两点左右,单位接到李晓红打来的一个电话,称自己外出办事去催收明信片欠款了。郑州市邮政局说李晓红当天没有到单位上班,是在中途给单位打电话说外出办事,具体失踪的时间、失踪的原因谁都说不清,是不是因为其他原因失踪的,单位无从得知。
李母的代理人认为,李晓红在工作期间失踪,后经法定程序认定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判决生效后一年内申请
工伤认定符合相关规定。而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则认为,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李晓红申请认定
工伤的时间应当为
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而李母的申请时间已经超过了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故不予受理。原告李母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是在申请人失踪后满四年,同时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公示期限为一年,也就是说,从申请人失踪到宣告死亡需要五年时间才能得到法律确认。而李晓红当时下落不明,无法确认是
工伤,还是死亡,因此不能简单地运用《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认定的时限,应考虑到李晓红
工伤认定的特殊性,所以原告李母的代理人要求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之前对李晓红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