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大杀人碎尸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术香、倪小飞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被告人黄明光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刘术香与被害人吴某曾有多年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刘术香欲结束该关系,但仍遭吴纠缠。2010年1月13日,吴某来到刘术香租住处,对刘进行纠缠,刘术香为此打电话报警。次日,吴、刘发生争吵,刘术香起意杀死吴,遂多次打电话给倪小飞,请其帮忙。当晚10时许,倪小飞与黄明光开着桑塔纳轿车来到刘术香租住处。倪、黄两人先后冲进屋内,对睡在刘术香床上的吴某进行殴打,吴反抗,黄将吴按住,倪则用刀对吴胸部、腿部捅刺。后刘术香对倪小飞说“这个人晚上非得死”,并授意将吴某拉走。倪将吴背上轿车运往其租住处,途中发现吴已死。在倪小飞租住处,刘、倪两人将吴某尸体肢解,将其衣物、尸块装入塑料编织袋,并携带塑料桶和柴油及铁锹等,于1月16日凌晨开车前往江苏省淮安市倪小飞农村老家地里,将吴某衣物、被肢解的尸块等焚烧、掩埋。
宣城市中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系
共同犯罪,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术香首起犯意,邀集倪小飞参与,在被害人死亡后,又对尸体进行肢解、焚烧,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害人吴某虽有一定过错,但尚不能据此减轻刘术香罪行。被告人倪小飞接受刘术香杀害吴某的邀集,持刀对被害人捅刺,在被害人死亡后,参与对被害人尸体的肢解、焚尸,罪行亦极其严重。被告人黄明光虽事先未与被告人刘术香、倪小飞通谋,但在
共同犯罪过程中主动、积极参与,只是其作用相对刘术香、倪小飞较小,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