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境外
公司营业总监职务之便,采用虚开收货收据等手段,非法收受好处费人民币127.2万元。2012年3月5日,被告人齐小明被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1月,在香港注册的卫利国际押运(香港)有限
公司聘请被告人齐小明为驻广东省职员,职位为中国业务代表,工作岗位为中国营业总监。被告人齐小明在任卫利
公司中国营业总监期间与在湖南省永兴县注册的永兴金荣材料技术有限
公司自2009年8月与香港标准银行签订长期供货合约,由金荣
公司出口纯银电触头给标准银行,而卫利
公司负责标准银行的贵金属押运工作,卫利
公司与标准银行约定:标准银行付款给金荣
公司的依据为卫利
公司开具的纯银电触头的收货收据,卫利
公司安排被告人齐小明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009年圣诞前夕,金荣
公司总经理陈正新(另案处理)致电被告人齐小明,称马上临近圣诞节,香港要放长假,要求被告人齐小明帮助金荣
公司,先开收取金荣
公司纯银电触头的收货收据给标准银行,待标准银行的货款到账后,立即组织发货。于是,被告人齐小明在没有收到金荣
公司纯银电触头的情况下,违规为金荣
公司开具了大约4吨的纯银电触头的收货收据,并跟卫利
公司谎称金荣
公司的纯银电触头已经入库,帮金荣
公司提前收到了标准银行的货款。2010年春节前,陈正新为感谢被告人齐小明,通过银行付款的方式付给被告人齐小明人民币1万元好处费。
2010年春节过后,金荣
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陈正新找到被告人齐小明要求被告人齐小明再给金荣
公司虚开收货收据,金荣
公司就可以从标准银行提前得到货款用于周转。陈正新同意支付利息给被告人齐小明,并为其保密,被告人齐小明满口答应。于是被告人齐小明帮金荣
公司虚开收货收据从标准银行提前得到货款。从2010年春节后,被告人齐小明先后八次帮陈正新所在的金荣
公司虚开银锭和纯银电触头的收货收据,对卫利
公司谎称货已入库,帮陈正新提前得到标准银行货款用于
公司周转,被告人齐小明则分四次从陈正新处以收取利息的方式非法收受好处费人民币127.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齐小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了赃款人民币127.8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齐小明向法院退出了赃款人民币4000元。2010年11月25日,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告人齐小明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间,被告人齐小明向办案人员交待了自己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
受贿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齐小明身为卫利国际押运(香港)有限
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确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但被告人齐小明积极退赃,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受贿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
自首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汝城县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