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观念的不断发展变化,身边主动选择不生育子女的丁克家庭越来越多。与此同时,由于环境因素、工作压力等原因导致的不孕不育家庭,以及独生子女去世产生的失独家庭也不在少数。随之而来的,这些无子女家庭的继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与无子女家庭有着共通之处,在社会上占到极大比例的独生子女家庭,随着父母慢慢老去,其继承同样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案例
女儿为继承母亲车辆
向姨妈妥协
芦女士与丈夫陈先生因响应计划生育国策,于上世纪80年代只生育了独女陈某。陈先生于2001年因病去世,5年后,芦女士也因病追随丈夫而去。
芦女士的父母均早于芦女士去世,除了这个独生女外,芦女士还有一个妹妹芦某。芦女士生前留有一辆桑塔纳轿车,就登记在芦女士名下且未留有遗嘱。
陈某想继承母亲名下的这辆车,却无法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继承手续,也无法办理公证,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于是,陈某无奈将姨妈芦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法官电话联系到芦某,通知她到庭应诉。芦某表示她一直未婚,无子女,经济不算宽裕。她同意姐姐名下的车辆由外甥女陈某继承,但要求陈某向她支付财产的折价款,否则不同意配合诉讼。
法官将情况反馈给陈某,陈某非常气愤,因为母亲的车辆于法于理都应该由她来继承,姨妈是在趁火打劫。
法院向陈某解释了送达程序,如果她的姨妈不主动配合诉讼,可能会出现因送达不能最终进入公告送达程序,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诉讼时间成本增加的情况。陈某考虑到上述因素,无奈表示同意接受姨妈提出的支付财产折价款的方案。后芦某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芦女士生前未留有遗嘱,其名下的桑塔纳轿车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女儿陈某继承。陈某自愿支付姨妈芦某财产折价款50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芦女士名下的桑塔纳轿车由女儿陈某继承,陈某支付芦某财产折价款5000元。
朝阳法院法官钳磊表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现在很多人还没有生前立遗嘱的意识。无子女家庭的夫妻彼此相依为命,认为没有子女,没必要办理遗嘱;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认为只有一个孩子,将来遗产都是孩子的,也没必要办理遗嘱。却不承想,当真正面临继承问题时,各种各样的状况却发生了。
审理继承案件的过程中,钳磊发现,在类似无子女家庭以及独生子女家庭的继承案件中,由于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以及与法律规定的不协调,已经出现了继承障碍。
麻烦1
法院起诉被告告谁?
当没有遗嘱法定继承时,无子女家庭或独生子女家庭只有一名继承人,虽然可以办理公证继承,但需要向公证处提交一系列材料证明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并提交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遗产的财产证明等。如果证明不了,这时,只能选择到法院进行继承诉讼。
打官司就必须有原告和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要根据顺位诉讼,有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诉讼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也就是说原告、被告都得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诉讼在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进行。上述情况均需要该顺位全部继承人参加诉讼。
然而,丁克等无子女家庭无父母、子女作被告,独生子女家庭无兄弟姐妹作被告,当第一顺位只有唯一一名继承人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审查,是无法立案的。
对此钳磊表示,司法实践中已考虑到这一困难,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在严格审查材料的前提下均已适当放宽,允许第一顺位继承人起诉第二顺位继承人或其他旁系血亲亲属。
麻烦2
当唯一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还有一种困难可能更难解决。钳磊说,在无子女家庭,当夫妻俩年纪老迈,一方出现因患有小脑萎缩或高血压、糖尿病导致的精神障碍而全部或部分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时,由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行使权力和提起诉讼,在确定监护人之前,继承配偶的遗产存在着现实的障碍。在独生子女家庭,当父母双亡,未成年独生子女由于同样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面临着继承父母遗产的障碍。
法官支招
虽然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诉讼中都难免承受了高额的诉讼成本和诉累。其实,无子女家庭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在生活中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避免出现上述诉讼的情况。钳磊法官建议,一方面,无子女家庭,夫妻之间可相互办理公证遗嘱,将遗产留给对方,或者身体不好的一方提前将房产过户至身体健康一方的名下,共同持有银行卡并共同设置取款密码;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可在晚年办理公证遗嘱,将遗产留给子女继承,或者在晚年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予子女并办理过户手续,将银行存款转交子女保管。
另一方面,万一出现上面的情形,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到法院向第二顺位继承人提起法定继承纠纷的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继承。立案时,需提交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的相关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