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在京组织召开“
死刑复核程序的
律师参与”座谈会。
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阶段有没有律师参与、律师能够参与到何种程度、贫穷被告人能否得到法律援助,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死刑案件事实的查明和程序的公正性,更可能左右着被告人的生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在正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时。
与会刑诉法专家、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等一致认为,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非常必要。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人依法享有的一般辩护权利;作为审判程序的一部分,死刑复核程序应当为符合法定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无论是从立法、国际公约及现行规则的角度,还是从现实可行性角度看,都有极大的必要吸收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从而保证公正可靠的死刑判决”
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一直非常关注死刑案件的程序正义问题,“死刑案件的办理应当遵循最高标准的程序保障。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明确要求,也是程序公正、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陈光中看来,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死刑复核已经基本实现了诉讼化改造”。因此,随着我国辩护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保证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是切实可行的。
“无论是从立法、国际公约及现行规则的角度,还是从现实可行性角度看,都有极大的必要吸收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从而保证公正可靠的死刑判决。”
陈光中的观点在与会专家学者中产生了强烈的共鸣。
资深刑辩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在研讨会上介绍了她所代理的福建念斌投毒案。该案历时6年,法院先后作出了4次死刑判决,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未被核准;目前该案尚在福建省高院审理之中。
“如果没有律师的努力,没有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早已命丧黄泉。”张燕生说。
与会的其他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也认为,职业律师的参与,将直接影响到部分死刑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即某个人的生死问题。因此,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可以有效克服书面审查的弊端,提高死刑案件的复核质量。
但是,律师应如何参与死刑复核案件?
与会专家认为,从理论上讲,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是辩护人,理应享有辩护人的一般辩护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而且,只有通过会见、阅卷或调查证据,辩护律师才可以更有效地发现、验证案卷中的疑点,从而提出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律师是“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被告人夏俊峰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他结合该案的办案经验指出,正是因为能够与夏俊峰会见,面对面地交谈,才弄清了某些细节;也正是因为发现了当时城管人员开具的扣押单,他才能肯定地说,几个所谓的目击证人当时根本不在犯罪现场。
结合过去的办案经验,陈有西、张燕生等均担心,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因此,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律师是否享有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以及向谁主张行使这些权利,可能会存在意见分歧。
与会者建议,为了避免出现因人而异、因案而异的现象,急需最高法院正在拟定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此予以明确,防微杜渐。
陈光中还提出,“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是以当事人聘请的形式还是以法律援助的形式”等问题,也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在符合法定援助条件时,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也理所当然应当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若非如此,‘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沦为一纸空谈”
按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陈光中认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辩护权扩展到了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现在争议性比较大的是,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到哪个阶段为止。‘可能’应当如何理解,是限于一审,还是二审、死刑复核都包括在内。”
在陈光中看来,作为死刑案件特有的审判阶段——死刑复核阶段,在符合法定援助条件时,被告人也理所当然应当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若非如此,新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新增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沦为一纸空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罗海敏博士则指出,在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死刑案件,尤其是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层面具体规则的缺失,被告人在这一阶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也缺少相应的程序性救济;另一方面,即使被告人获得了法律援助,目前的制度缺陷和补贴资金不足也使得援助质量大打折扣。
因此,与会者建议,要完善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不但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赋予被告人这一权利,更要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从法律援助律师的指派、培训、补贴制度及事后评估等多方面来提高援助质量。(王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