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读者刘某向本报咨询:2010年10月25日,我在朋友家喝酒。朋友看爱我酒后有些醉意,劝我把摩托车留下来,打的回家。我本人自觉头脑还算清醒,执意要骑摩托车回家。行至半路,与一辆横过道路的电动车相撞。双方都被撞得车毁人伤,电动车主还构成了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测定,我属于“醉酒”驾驶,且其未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我主动赔偿了电动车主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但当我处理完事故其他后续事务到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却告知我,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肇事不负赔偿责任,拒绝理赔。保险公司做法是否合法的呢?
针对刘某的疑惑,本报记者咨询了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王亚东律师。
王亚东律师解答如下: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从上述规定可知,刘某作为致害人在醉酒驾驶肇事后,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未向保险公司索赔,其损失已经获得致害人刘某的合理赔偿,因此作为致害人的刘某无权要求获得交强险赔偿。
王亚东律师也提醒各位司机朋友:
交强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被
保险机动车致害的
交通事故被害人,使其能及时获得救治和赔偿。醉酒驾驶肇事对
保险公司来说属于特殊免责情形。
保险人对驾驶人醉酒发生事故所产生的抢救费用,仅负垫付责任,因此切勿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