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自首 形迹可疑 自动投案
【裁判要点】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
自首。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起意
盗窃后,溜达至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柳家社区居民张某某家门前,见其家中无人,便撬窗入室,盗走价值232元的联想318t智能手机一部和价值711元的小霸王平板学习机一台。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王某在澧县人民医院附近将被盗手机和学习机卖给路人,获赃款600元。
另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澧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
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进而认定为
自首?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揭发经过》证明,2014年6月底,澧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一起入室
盗窃案件,同村的被告人王某因有
盗窃前科,被作为嫌疑对象传唤至该派出所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王某否认系该起
盗窃案件的作案人,但交代了同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入室
盗窃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柳家社区某居民家的犯罪事实。据此,该派出所干警找到被害人核实案件,于2014年8月6日立案侦查。2014年8月5日,王某被传唤至派出所询问时,柳家社区
盗窃案因被害人未报警而尚未案发,且尚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亦没有足以合理怀疑王某系该待侦入室
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或线索,王某仅因有
盗窃前科,案发时刚好回村而被怀疑、传唤,在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了自己在柳家社区入室
盗窃的犯罪事实,符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