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申东 通讯员代晓荣 2009年8月,李某伙同其他两名同伙,
盗窃一辆三轮摩托车。同年9月,涉案其他两名同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批捕外逃。2011年3月,李某回到老家,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第二次抓捕,李某趁乱逃跑,后经其亲戚朋友规劝,李某给派出所打电话称要投案
自首。第二天,办案人员始终未见李某来投案,便再次启动抓捕行动,最终将李某抓获。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李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其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刑事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投案自首应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两个条件。李某2011年回老家时趁乱逃脱,以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后来在约好的时间、地点未如期前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又一次采取抓捕行动时才被抓获。李某的归案过程缺乏投案自首之自动性特征,所以自首情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