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雪 洁
37岁的王女士是北京一家国际商务会馆的总经理,她在一家超市购物时,由于乘坐电梯的人员突然拥挤,上衣被卷入滚梯皮带缝内,致使其身体受伤。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女士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要赔偿。今年3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起诉称,2011年4月30日,她到被告所属超市购物,在推着购物车搭乘该店滚梯从地下一层至地上一层过程中,乘梯人员突然发生拥挤,致使其上衣被卷入滚梯皮带缝内,造成其受重伤。经诊断,王女士住院治疗32天后出院。出院后,王女士病休3个半月,基本康复,但肝部区域经常疼痛。
王女士多次要求超市赔偿其损失,但均遭到拒绝,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急救费、治疗费、住院费合计3.8万余元,并赔偿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0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称事情发生之后,被告积极应对,将原告送到医院并先行垫付了2.1万元的费用,因此公司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先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4.1万余元。出院后休假14周。2011年11月1日,王女士所在公司出具工资证明,证明其在该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同年5月1日至9月15日,因伤住院病休,工资予以全部扣除;9月16日至今半日工作,工资发放50%。王女士月工资为1万元,营业额提成、奖金另行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此次事件中所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至于王女士要求赔偿误工费、物品损失费等费用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4万余元,扣除已付2.1万元,需赔付6.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超市虽在客用滚梯入口处张贴有乘梯须知及提示,但针对节前客流量增多、易发生拥挤等情况,没有采取合理疏导及应急措施。因此,王女士在乘电梯过程中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与超市管理不到位存在因果关系,超市应该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本案中的王女士有权要求超市赔偿她的合理损失。
此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被侵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好证据,例如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交通费票据等等,这样才能有效地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