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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软裁员” 劳动者有权说“不”

王亚东律师网(http://www.Wangyadong.Net) 【字体: 】   关键字:软裁员 
 不少用人单位采取降薪、换岗、换工作地点、提高业绩指标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因熬不住而“主动辞职”,俗称“软裁员”。前程无忧网曾开展一次调查,结果显示,2173位被裁人员中,有四成承认遭到“软裁员”。其实,员工遭遇“软裁员”并非只能就范,而是有权说“不”!

  薪水被降低 有权恢复

  2011年6月5日,尚女士从工资条中发现薪水被降了30%,且通过联络得知,在109名员工中,被降薪的只有10人。于是大家一起找到领导交涉,得到的答复是要么接受降薪,要么自动离职。至此,大家才明白公司的用意在于:想将她们裁员,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以此手段逼迫她们辞职。

  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未经协商,即降低尚女士等人的工资标准,无疑既是违法也属违约。同时,公司单方降低工资也构成克扣工资。对此,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补发被扣的薪水、恢复原工资标准、加付赔偿金。

  岗位被调换 有权拒绝

  2011年3月2日,祖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祖女士担任总技术员。可仅过了4个月,她便收到公司通知,称由于工作需要,将其调至营销部工作,工资由月薪8000元降至1200元加提成。祖女士经打听得知,事情是因公司另招了一名资深人士接替其职位,实则逼她辞职。

  解读:祖女士有权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恢复原岗原薪,并要求补发被调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工作岗位一经双方确定,便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除有特殊情况,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彼此均不得擅自改变。本案中,公司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擅自调整祖女士的工作岗位,在客观上必然会导致其工资收入的大幅减少,明显构成违约。

  地点被变更 有权协商

  屠女士于2010年8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虽然工资偏低,但她考虑能就近照顾孩子,便没有过多计较。但2011年9月,屠女士突然被通知到20公里外的分部上班,不仅工资不增加,且不提供交通费用。对此,屠女士心里清楚,公司实际上是因人员过剩而逼自己辞职。

  解读: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要看变更给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没有影响或影响轻微,则无需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无法或难于履行,因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并通过达成一致来变更劳动地点。本案中,鉴于新、旧地点相距甚远且无任何补偿,严重危及屠女士合法权益,当属难于履行,公司遂无权单方决定。对公司的强制行为,屠女士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在原地上班;或者以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

  指标被提高 有权举报

  2011年9月初,屈女士等8名员工突然接到公司通知,从该月起,将以新方案代替原绩效工资考核:原定每月完成10万销售额即能得到的1000元绩效工资,改为必须完成15万元才能得到600元,没有完成即无绩效工资。屈女士等人明白,公司实际是借提高工作指标来逼迫内部圈定的她们自动离职。

  解读:公司未征得屈女士等人的同意,出于自身利益擅自提高绩效工资考核标准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屈女士等可通过向工会、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来维权。(颜东岳)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责任编辑:王亚东律师    编辑日期:【2012-3-9 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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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东简介
王亚东律师,吉首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大学本科,法学学士。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湘西州律协发展拓展部部长;湘西州第六次律代会代表;湖南省首届青年律师“中国梦”演讲比赛三等奖;湘西州法庭辩论赛“最佳辩手”,吉首市检察院公益诉讼联络员,吉首市“群众工作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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