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省三原县两青年入室抢劫、残忍杀害昔日老师母女一案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鑫、陈晨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2293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陈晨和张鑫因经济窘困,在一起商量抢劫作案,并购买了作案用的刀具和钢管。7月25日晚,两人在三原县城准备抢劫但未找到作案对象。26日中午,经两人商量将目标定为陈晨的邻居、他们昔日的女老师刘某。作案前,陈晨以借水为由三次进入刘某家观察情况,并在最后一次出门时将防盗门锁舌压进锁内,使防盗门无法正常关闭。两人商量由张鑫对付老师刘某,陈晨对付其女儿。当天下午16时许,两人持刀进入刘某家。张鑫进入书房,在刘身上连刺数刀。陈晨进入客厅后将刘的女儿郑某杀害。刘某受伤后在书房内叫喊,张鑫又让陈晨用刀在刘身上连刺数刀,致其死亡。作案后,两人又在刘某及其女儿郑某身上泼水,企图销毁证据,并将饭桌上装有300元现金和银行卡的钱包拿走,并用钥匙将刘家门反锁后逃离现场。受害人刘某丈夫郑某于晚上8时许回家发现后马上报警,三原县公安局于翌日凌晨4时许将陈晨、张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鑫、陈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人灭口手段入户劫取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鑫、陈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其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鑫、陈晨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张鑫归案后至一审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差,陈晨认罪态度一般,对二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严惩。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