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闻网记者 张巍
“市价11万多元的旧车,平安财险公司却要求按27.87万元投保,比我当初的购买价24.87万元还高。这合理吗?”3月9日,律师李滨的妻子王女士在省消协与平安财险就保险费额度的问题调解失败。李滨称:“保险公司恶意提高车辆价格,为骗取保险费恶意超额承保的行为,可谓是目前保险业最大的霸王条款。”日前,他已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依法责令财产保险公司限期修改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去年12月15日,王女士在平安财险电话投保了车险。她家的车是2004年购买的“本田雅阁”,当时的购买价格为24.87万元。这辆车已经使用了6年,平安财险却按新车购置价27.87万元收取了车损险保费。李律师说:“最新的‘本田雅阁八代’的市场价也不过20万元。平安财险的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提高车辆价格,为骗取保险费恶意超额承保。”
李律师按照平安的车辆折旧算法计算,他的车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1.12万元,而投保金额却是27.87万元,高出实际车价近3倍。事实上,平安多收了151%的保费,超额的金额高达15.5万元,超额保险费比例高达125.3%,有超额投保之嫌。而一旦被保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只会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承担风险责任。也就是说平安按照27.87万元收取保险费,最多只承担11万元的风险责任。
李律师说:“随着机动车辆进入家庭,与车辆有关的机动车保险亦随车辆同步走进家庭。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却有失公平性和合理性。目前保险业对于旧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条款,就是目前最大的霸王条款,也可以说是最大的欺诈性条款。”《保险法》55条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返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法》164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如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日前,李律师就机动车辆保险中存在的隐性欺诈性条款的问题,已向保监会提交建议。
他建议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使用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多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分,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此来维护车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推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公平性,规范机动车辆保险计费标准的科学性,保护保险业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加强监管部门行政作为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