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备受关注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很多亮点。
一、适用范围扩大
新《条例》除原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 工伤认定范围调整
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二是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三、 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
1、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2、新《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王亚东律师联系方式:13974390702
王亚东律师网:http://www.wangyadon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