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误工费
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
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 护理费
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护理时间:
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后的护理依赖时间。出院后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收入状况: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就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
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 交通费
正式票据为凭
四、 医疗费
正式票据为凭
五、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湖南省,省内:12元/人•天,外省:15元/人•天,经济特区:20元/人•天。)
六、 营养费
(湖南省一般为20—30元/天)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1岁。
八、 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指1级伤残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城镇户口)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户口)标准,湖南省分别为16566元和5622元。
九、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湖南省分别为16566元和5622元。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湖南省分别为11825元和4310元。
十一、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湖南省一般按照2439.6元/月计算。
十二、精神抚慰金。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