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中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的—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的权利。它属于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当对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双务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之前,后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请求,并且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不全面或者不适当时,例如部分履行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