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的爷爷有一处37平方米的公有住房,赵某和父亲、爷爷、奶奶在一起居住。在公有住房的购买中,所有家庭成员都被列为面积的参考因素,赵某父亲还出了钱。赵某认为,他和父亲都是该
本案中,从部门的发证行为来看,房产部门对该房产权的审查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因为该房产证并没有注明为共同所有,房产部门没有义务也没有权限去审查该房是否为共有财产。类似案件中,判断房产局有无过错,要看房产证是登记在数个家庭成员的名下,还是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如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在
房屋转让的必要材料中无任何相反证明该房有其他共有人,则该房登记在谁的名下,房产局就可推定他(她)是该房的产权人,并为其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做,既保证了房产登记的公信力,又保证了善意买房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房产交易的安全、快捷。就本案而言,房产局并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