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7月7日电(记者汤计 田玥)震惊全国的2009年呼和浩特第二监狱“10·17”暴动越狱案,6日上午9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犯暴动越狱罪,依法判处三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和罪犯高博(越狱后被击毙)于2003年至2006年因分别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并投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在服刑改造期间,罪犯乔海强于2008年3月产生脱逃念头,遂与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董佳继预谋绑架监狱民警夺取警服和出门卡后实施脱逃。2009年8月至10月,二人又串通了同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李洪斌和高博,四人预谋10月17日绑架民警,实施越狱,如遇反抗就使用暴力。
2009年10月17日上午,四罪犯在监区一库房内准备了刀具、电线、胶带等作案用具。当日13时许,罪犯董佳继将安全员高某(系服刑人员)骗入库房,罪犯乔海强、李洪斌、高博用电线、胶带将高某手脚绑住,用汗衫堵住其嘴。董佳继又将监管民警徐某骗入库房,三名罪犯将徐某的警服强行脱下,搜出徐某身上的出门卡等物后将徐捆绑。董佳继又以同样的方式将监管的民警兰建国骗入库房内,兰建国发现情况异常进行反抗时,李洪斌抱住兰建国并捂住其嘴,乔海强与高博用尖刀在兰建国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十刀,致兰建国当场死亡。罪犯乔海强从兰建国身上搜走出门卡、钱包及3700余元现金。
当日14时许,四名罪犯将徐某的警服和事先准备好的便服换上来到监狱大门口,当其受到值班人员盘问时,高博用手中的裁纸刀击打值班人员头部,四名罪犯冲出监狱大门,劫持了一辆出租汽车,将司机和一名女乘客拽下车,将另一名女乘客陈某堵在车内,由乔海强驾驶逃离。高博上车后将刀架在陈某的脖子上,抢劫了陈某的手机,李洪斌将陈某钱包内的700元钱抢走。当车行至呼和浩特市南二环路段时熄火,四人弃车潜逃至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境内的山上。三天后,四罪犯发现有公安人员搜捕,便抢劫了一辆农用三轮车驾车逃跑。为了抵抗追捕,四罪犯将一名村民挟持到车上作为人质。车行至一转弯处发生侧翻,李洪斌、乔海强、董佳继先后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高博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追捕中的公安人员时被当场击毙。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预谋越狱。在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被告人李洪斌伙同高博积极参与,共同策划越狱方案、确定作案时间、地点、路线,商定如遇反抗就使用暴力,同时准备作案工具,有组织、有计划地公然采用捆绑、杀害监管人员,打伤警卫人员,以武力对抗监管机关的方式,使用暴力手段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看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暴动越狱罪。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构成暴动越狱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乔海强还构成盗窃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三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被告人乔海强罚金人民币57000元、董佳继罚金55000元、李洪斌罚金55000元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130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44270元,共计人民可币57326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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