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贵峰
深圳市纪委25日通报称,市纪委对市人大办公厅行政接待处原调研员叶植旋(已退休)作出开除党籍处分,退休待遇由正处级降低为副科级。通报指,叶植旋收受礼金,并与一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婚外育子。叶植旋案发系由其前妻举报所致。(《南方都市报》11月26日)
因为“收受礼金、婚外育子”等问题,在结发前妻的执着举报下,已退休官员叶植旋,终于受到处分,这当然不失为是一个反腐好消息。但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叶植旋目前所受到的上述“开除党籍、退休待遇由正处级降低为副科级”处分,是否足够合理到位、真正“罚当其罪”?在笔者看来,仍存在不少值得进一步斟酌、推敲的未竟之问。
作为一名已退休的腐败官员,针对叶植旋的处分,除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开除党籍”,在政纪处分方面,主要仅是调整其“退休待遇”,当然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如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52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但现在的问题是,按照相关的腐败违纪事实,叶植旋所应面对的政纪处罚,为什么只是“退休待遇降为副科级”,而不是更干脆彻底的“取消退休待遇”?
比如,仅从“婚外情”角度,叶植旋不仅“与一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婚外育子”,而且据其前妻举报,“多年来叶植旋至少有四名情人”,如果这一举报属实,那么叶植旋显然不仅是十分典型的“抛妻弃子”的当代“陈世美”,而且完全够得上此前中纪委给出的“三个及三个以上情妇”的“道德败坏” “生活糜烂”标准。而如此比陈世美更陈世美的道德败坏官员,难道还不应“取消退休待遇”?更重要的是,依据纪委通报,除了“婚外情”,叶植旋还存在其他进一步腐败问题,如“接受老乡赠送的礼金人民币3万元,利用职权,用公款报销亲友在深圳的食宿费用人民币1.4万余元”,而所有这些,显然不仅是单纯的纪律问题,更是明显的涉嫌违法甚至犯罪问题,如“利用职权,用公款报销……1.4万余元”就明显涉嫌贪污犯罪,依据《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种背景下,不追究叶植旋的贪污刑责也就罢了,岂能还继续给予其“副科级退休待遇”,让纳税人继续供养其退休生活?
而说到“提前退休”,“去年六七月份,57岁的叶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合理性,事实上也是非常值得推敲的。诚然,依据《公务员法》88条,在满足“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等情形下,公务员确实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但在面临前妻举报、涉嫌腐败的大背景下,叶植旋这种“避风头”意味浓厚的“前提退休”,无疑又是明显不适当的——如果利用“前提退休”便能顺利逃脱“开除公职”的反腐追责,“零容忍”的反腐原则还何以充分体现?这诚如此前中纪委网站文章强调的,“干部可以退休,反腐没有退休”、“退休绝不意味着‘平安着陆’,不等于进入‘保险箱’”。更不用说,在其他社会职业即将实施“延迟退休”的社保养老制度改革背景下,这种针对官员甚至污点官员的“提前退休”制度,更是早已显得非常扎眼和不合时宜。(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