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妻子受胁迫被同村邻居冀鹏3次
强奸,报案后冀鹏却被先抓后放,此后夫妻进京上访,回来却被公安拘留,河北省涞源县一农民毕志新在找冀鹏要
说法时将冀鹏杀死。记者昨天获悉,毕志新一审被保定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冀鹏亲属14万余元。(11月23日《京华时报》)
从“奸妻案”的受害人演变为“杀人案”的凶犯,从而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着实令人唏嘘。当然,纵有天大的冤屈,也不能泄愤杀人,否则必受法律惩处,这是毫无疑义的。然而,就这起案件来说,“奸妻案”疑犯的长期逍遥法外、以及该案受害人一家的屡屡无助,无疑成为矛盾激化乃至转化的重要因子。而其间,却似有太多的疑点需要追问。
追问之一,“奸妻案”疑犯何以迟迟不收监?从去年8月30日受害人报案,次日被刑拘,但次月7日即改为监视居住,直到今年2月5日被杀,有关方面再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面对受害人及家属的质询,当地公安局给出的答复总是千篇一律:证据不足。然而,该局制作于去年12月22日的《起诉意见书》却显示,冀鹏涉嫌强奸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这就奇了怪了,同一个局,同一个案子,为何表述大相径庭?谁为真?谁为假?换句话说,此案到底是证据确凿还是证据不足,谁来解开此中迷雾?
追问之二,“奸妻案”疑犯的批捕申请到底是报还是未报?公安局称上报未批,检察院称从未收到。虽然真相尚待定论,但公安局的“破绽”似乎更多:先说上报未批,当记者要看不予批捕的文书时,又改口说是“私下沟通”的。但稍知法律的人都知道,或同意批捕、或不予批捕、或要求补充侦查,检察院都会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堂堂公安检察机关,岂有“私下沟通”一说,这不是让人笑掉大牙吗?
追问之三,一面放任“奸妻案”嫌犯,一面却对上访的受害人“行拘”,这合适吗?一对农民夫妇,看着嫌犯逍遥自在,冤屈不得伸,不得不到有关部门上访。即便有失当之处,只要不逾越法律,应属帮助教育的范畴。动辄拘留10日,无异往其“伤口撒盐”。而轻率处置的后果,或令他们对“奸妻案”的处置前景更加绝望。
追问之四,当地一审法院不认定毕志新属于“义愤杀人”,有道理吗?法院认为,“奸妻案”嫌犯在未经法院审理前即死亡,不能认定有重大过错,因而毕志新“义愤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笔者认为,这个裁决有待商榷: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已经明确冀鹏强奸“足以认定”,而且多达三次,应属重刑罪,只是因其死亡而法律程序中止而已。显然,法院如对公安机关的认定有疑问,可以进一步核实,但若仅以未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即不予认定,显然有失偏颇。
纵观整个杀人案的来龙去脉,不难看出,毕志新并非亡命之徒:妻子受辱之后,长达半年时间,他静候法律伸腰,未有一丝一毫的“动粗”,最后的“搏命”,都是拼命醉酒后而为,可见绝望之至;铸成大错的那天深夜,只有“奸妻案”嫌犯的妻女在家,但他并未骚扰,只在门前等待嫌犯本人,足见其并非丧心病狂;即使在法庭上,他也仍然表示,“奸妻案”与嫌犯的家人无关,“将来会像冀鹏一样,孝顺老人,把冀鹏的孩子抚养大”。
当然,无论如何,毕志新都应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毕竟“人命关天”。但“奸妻案”之所以会演变为“杀人案”,有很多值得反思之处:如果当地公安机关能依法办事,将“奸妻案”嫌犯绳之以法,还会有后来的“杀人案”吗?何况,他们自相矛盾的“辩驳”,以及“奸妻案”处置过程中的“反常”,也需要一一查清。再联想到“奸妻案”嫌犯生前常说的一句话,“你爱哪儿告哪儿告,老子有的是人”。这诸如此类的众多疑点,难道不该给公众一个真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