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曾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的贵州男子杨明,在服刑20年后获无罪释放。
事实上,本案从始至终都存在诸多疑点及问题。如公检法认定的被害人遇害时间为1995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但却有多名证人证明曾在此后的1月23日及26日在舞厅等地见过被害人。
杨明的再审辩护律师张磊指出,本案全凭间接证据定案,认定杨明作案的最关键的间接证据是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但该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存在暴力取证、诱证等嫌疑,其本身也是矛盾的,是不符合事实的、虚假的。”
贵州高院的再审判决中写道,被害人王某某遇害时间之所以确定为1995年1月22日,是根据杨某某的证言,但杨某某的证言“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不能采信”。
贵州高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明杀害了王某某。除了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杨某某证言外,本案没有其他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系杨明杀害了王某某。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杨明杀害了王某某的结论。
被害人“死后”还曾现身?
黔东南州中院在1996年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在“杨明故意杀人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遇害时间为1995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
但律师张磊、王宗跃在查阅案卷后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作案时间有误。
张、王两位律师在再审辩护意见中称,被害人王某某1995年1月21日晚离开了她父母家,但是并不能确定其就是在当晚失踪,更不能确定其就是在当晚死亡。
据家属了解及律师调查取证,黄清华、周效军、杨小艳均证实曾在1995年1月23日、26日分别见到过王某某。
其中,黄清华证实,在1996年1月23日晚上9点左右,他在天柱县阳光卡拉OK厅门口遇见王某某,后与王某某到五交化舞厅跳舞。26日,他与周效军在县土产公司门口,又遇见王某某和其他几个人在一起,黄清华还喊了王某某一声。
而与上述证人证言相印证的是,出现在警方侦查卷中的证人蒋家顺的证言。蒋家顺称其在1995年1月26或者27日晚上,在天柱县五交化舞厅见到过被害人王某某。但蒋家顺的证言并未被法院采信。
此外,对于杨明的被指控的作案动机、作案地点等,律师也都提出了种种质疑。据律师张磊介绍,在6月11日贵州高院对本案的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也认为杨明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证人证言合法性、客观性不能确定,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另有真凶的可能性存在。
此次贵州高院的再审判决则认定,黄清华、周效军等人证实在1995年1月26日还看见王家凤的证言,真实性不能确认。
关键“证人”证言存疑未被采信
张磊向澎湃新闻表示,本案全凭间接证据定案,而认定杨明作案的最关键的间接证据是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但该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存在暴力取证、诱证等嫌疑,其本身也是矛盾的,是不符合事实的、虚假的。”
案卷材料显示,证人杨某某于1995年4月3日被传唤,在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她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杨某某次日即被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
4月12日,在杨某某第一次做出不利于杨明的指证后,被转以赌博罪名收审,直到5月23日被取保候审。但张磊称,整个讯问过程没有任何涉及其故意杀人及赌博的事实。
张磊还指出,杨明曾当庭陈述遭到长时间连续审讯和打骂,侦查人员还指使同监室人员殴打致其重伤。
“同一个侦查机关,同样的侦查人员,能够对杨明实施刑讯逼供,就让人有理由怀疑他们为取得杨某某对杨明的指证,会同样对杨某某实施刑讯逼供。不然,为什么要关押证人50天?”张磊说。
此外,张磊在申诉意见中还对杨某某的证词的事实部分提出了质疑。如杨某某证词中称,她在1995年1月22日中午起床时看到杨明脸上有三道抓痕,这与对杨明的身体检查结果不符。
杨某某在被关押期间给杨明写了两封信,称自己“怀孕”和“身染重疾”,但这并非事实。张磊怀疑,这些谎言或许是其配合侦查机关对杨明骗供、诱供。
贵州高院的再审判决书最终也认定,杨某某提供的多次证言,前期表示并不知情,到其被收容审查后,才逐步证实在杨明家三楼或者二楼听到开卡拉ok的一楼有吵打声、呻吟声,及杨明对其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来卡拉ok闹事一事;杨某某后期的证言,根据日常经验判断,证言不合情理。杨某某被收容审查后的证言,在合法性、真实性上存疑,不能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