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令舆论哗然的山西汾阳市公安局多人涉黑案终审判决已经出炉,被称为“双面黑警”的
主犯、汾阳市公安局防暴大队原大队长安坚毅获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日前获得的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安坚毅等6人犯有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山西高院在终审中未予支持。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公安厅出动武警,将安坚毅等人带走调查。安坚毅曾参与组建负责处理各类治安事件的防暴大队,他也是汾阳市政法系统的第一个省级劳模。但
在被带走调查前,社会上关于他的传言颇多,如涉黑、知法犯法、欺行霸市、盗掘古墓等,尤以其任防暴大队大队长期间为甚,因此舆论称之为“双面黑警”。
作为汾阳市政法系统的第一个省级劳模,1973年出生的安坚毅在当地曾被视为传奇性人物:出身侦察兵,一身散打功夫罕逢对手;1992年退伍后,从一名派出所民警、警区警长一直干到汾阳市反恐防暴大队大队长。
2011年6月13日,安坚毅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吕梁市公安局刑拘,同年7月12日被逮捕,以安为首的团伙共计18名成员也被陆续依法逮捕。次年,吕梁市检察院指控安坚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盗掘古墓罪。
历经4年的调查、审理,该案于2015年5月12日终审宣判。山西高院的判决书显示,12名被告人中,有8人原为汾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其中该局巡逻反恐防暴大队有6人涉案,包括大队长安坚毅、中队长郭攀飞、队员安永刚、司机任永伟(此前有犯罪前科)、司机张云飞、临时工郭锦伟。另两名涉案者为汾阳市公安局矿产资源稽查大队原中队长张向英、协警王虎山。
2012年12月,吕梁中院一审判决安坚毅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盗掘古墓罪共6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未认定),总刑期累加28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判决后,安坚毅上诉至山西高院,山西高院发回重审。
2014年6月,吕梁中院仍以上述六项罪名(盗掘古墓罪改判为盗窃罪)判决安坚毅刑期累计2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判决后,检察机关又抗诉至山西高院。判决后,安坚毅等被告人提起上诉。此外,检察机关也曾抗诉至山西高院,后又撤回。
2015年5月12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安坚毅犯盗窃罪、贪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期累计21年零6个月,合并执行刑期为1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8名前警务人员2011年被刑拘时,7人涉嫌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有王虎山所涉罪名为寻衅滋事。在吕梁市检察院向吕梁中院起诉时,以安坚毅为首的汾阳市公安局巡逻反恐防暴大队6名涉案人员仍被控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过在历次审判时,法院始终未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涉黑意见。
山西高院认为,安坚毅等被告人所涉的15起寻衅滋事案,大部分与经济无关,只是安坚毅出于个人恩怨而临时起意实施的犯罪,而他敲诈勒索、贪污所得的款项均用于自己,而非用于组织活动。根据公安机关向汾阳家具业、洗浴业的调查,均证实对其经营没什么影响。该案未形成刑法意义上“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这一“黑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该案中无组织名称、组织纪律、组织人员分工,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活动规约等比较严格的制度来约束、管理。安坚毅等人实施犯罪时,其成员主要是防暴大队队员,每次犯罪只根据安坚毅一人的指使、安排而进行,他们之间是队长与队员的关系,不存在另外的其他组织关系,组织特征不明显,行为特征也不明显。
据上,山西高院认为,“安坚毅等人的犯罪行为不具备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按普通共同犯罪处罚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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