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王亚东律师网”。使用本站请务必阅读“本站公告”!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返到简约首页
首页  亚东简介  国内新闻  国际新闻  法治新闻  图片新闻  评论观察  律师专题  公司专题  法学论文  名家名作  举案说法  法律咨询
经典案例  法律法规  法律常识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随笔  视频  公告  声明  私人律所  湘州律师  律师收案系统
最新回复: 本站公告:
最新委托:
某公司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田某金融贷款抵押合同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张某返还财产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吉首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吉首某公司侵犯公司权益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莫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某公司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吉首)(委托成功)
扬某敲诈勒索案(吉首)(委托成功)
吴某交通肇事罪及民事赔偿案(江苏)(委托成功)
刘某民事抗诉损害赔偿纠纷案(古丈)(委托成功)
向某与贵州某建设公司工程款纠纷案(铜仁)(委托成功)
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花垣)(委托成功)
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浏阳)(委托成功)
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程某非法拘禁案(铜仁)(委托成功)
郭某与某信用社抵押合同效力纠纷案(龙山)(委托成功)
何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花垣)(委托成功)
林某医疗承包合同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某公司与城乡建设公司合同效力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石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泸溪)(委托成功)
吴某分期付款合同纠纷案(凤凰)(委托成功)
吴某与石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花垣)(委托成功)
严某产品质量纠纷案(花垣)(委托成功)
杨某与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向某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古丈)(委托成功)
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吉首)(委托成功)
金某确认司法协议效力案(吉首0(委托成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王亚东律师网(http://www.Wangyadong.Net) 【字体: 】   关键字:涉外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12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1228

 

 

 

法释〔201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12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五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第九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第十二条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十四条 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责任编辑:王亚东律师    编辑日期:【2014-4-17 15:22:59】

 相关文章
·中方:将在南沙有关岛礁上增设一些民事设施 (2015-11-24 18:05:19)
·成都中院:律师办民事案件可申请法院出调查令 (2015-9-5 14:37:50)
·吴某交通肇事罪及民事赔偿案(江苏) (2014-6-30 13:14:29)
·刘某民事抗诉损害赔偿纠纷案(古丈) (2014-6-9 10:16:19)
·梁慧星--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2014-4-21 9:56:48)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4-17 15:34:15)
·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4-17 15:2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4-17 15:23:33)
·石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泸溪) (2014-4-16 12:41:48)
·张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深圳) (2014-4-16 12:19:32)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亚东视频
亚东简介
王亚东律师,吉首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大学本科,法学学士。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湘西州律协发展拓展部部长;湘西州第六次律代会代表;湖南省首届青年律师“中国梦”演讲比赛三等奖;湘西州法庭辩论赛“最佳辩手”,吉首市检察院公益诉讼联络员,吉首市“群众工作优秀律师”..........
最近更新
湖南律协领导视察湘州律所(09-23)
贵州3大学生携带饮料上课被..(11-30)
女方收9万彩礼后悔婚 男子..(11-30)
国际油价连涨难改油价弱势 ..(11-30)
国有资产高达百万亿 人民日..(11-30)
官员报告个人事项延伸至县乡..(11-30)
国务院: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11-30)
中国职工养老储备指数报告:..(11-30)
一个尘肺病人最后的日子:没..(11-30)
拾荒老人失踪 家属雇挖掘机..(11-30)
热点法规
企业职工奖励条例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
2011-2012年湖南省人身损..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
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
热点常识
电信服务用哪些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什么情况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合同的生效
有关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相关规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
仲裁费用如何收取?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和挪用..
电子合同要约生效的时间
网络侵权请问如何办理?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意见反馈    友情链接    发送邮件
王亚东律师(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18607433001  邮箱:[email protected]  QQ:731177751
Copyright © 2009-2015 WangYa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王亚东律师网·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