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之路很短,但维权之路漫长。有例为证:
网购一双耐克鞋,却发现是假货,可鉴定这双标价410元的耐克鞋真假,要花2000元鉴定费。即便证明此鞋并非正品,也只能获得1200余元的赔偿。
天津市允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威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依据传统“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侵权举证原则,消费者最终获得赔偿大多远低于鉴定费用。
“网购侵权相比传统民事侵权在证据举证、诉讼立案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可以考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杨威表示。
就消费者在网购、团购中如何维权,杨威分别对相关案件进行了点评。
“忽悠”产品功能应加倍赔偿
网购案例:李某在淘宝网上选中了一款可变速MP3。店家的页面上说,这款MP3“独具变速功能”,还可以“FM内录”。可李某拿MP3后发现,说明书上根本没有提到“变速播放”和“FM内录”。
店家对此的解释是,所谓“变速播放”,就是所有录音设备都有的“快进快退”功能。后来,商家虽然同意退款,却要求李某支付商品的“开盒费”和邮寄回来的“运费”。
律师点评:商家的行为存在侵权,属于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商家不但未加倍赔偿李某的损失,还以“开盒费”、“运费”等名目加重了对李某的侵权。李某可以凭借往来通信、网站截图、邮寄商品及外包装等相关证据,追究商家的侵权责任。还可以联系淘宝网站先行追回赔偿款,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
遇团购歧视可要求商家履约
团购案例:张某团购了KTV欢唱3小时的优惠券。去的那天是个周末,人多需要排号,但凡是团购消费者,都排在全款消费的人之后。两个小时后,终于有了空房。由于马上进入黄金时段(18:00以后),商家说张某只能唱一个小时,想唱够时长,必须重新排号。
团购歧视也发生在吃饭上。有市民反映,一些饭店,对团购消费者开辟专门区域,比如饭店一共有100个桌位,给团购消费只预留10个桌位。有时,明明有很多空桌,但团购的消费者还要排号。而且团购不给发票,想要发票就要补齐差额。
律师点评:团购是一种商家的促销手段,如同单一消费者大宗消费一样,商家在可以承受范围内对团购参与者给予跟普通消费者不一样的优惠政策,这往往体现在商品或者服务价位更加低廉、打折促销力度更大。
但这并不意味着团购参与者不属于消费者。虽然团购的参与者彼此可能并不认识,只是基于寻求实惠的心理选购了同样的商品、参加了同样的服务项目,但其消费者的身份并没有改变,“团购歧视”于法无据。
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请求商家履行约定或者加倍赔偿损失,还可以以商家合同违约为由,究商家因未履行合同带给消费者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