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舜
家庭暴力问题,既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既是现实问题也是历史问题,制定反家庭暴力法,通过立法遏制家庭暴力这个具有现实危害的历史痼疾,不仅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适应现代中国小康社会的法治要求,也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日前,全国妇联在京组织召开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座谈会。与会者认为,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建议加快立法进程。
A.婚姻和谐是立法目的
阅读提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那么,它是否就在客观上为拆散家庭提供了法律前提呢?
构建和谐的社会,需要和谐的婚姻家庭。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我国婚姻法为二十一世纪婚姻家庭指明的必由之路,也是每个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导致婚姻家庭的不幸,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就是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然,应当明确的是,反家庭暴力法
绝不是鼓动离婚,它的目的在于通过为家庭成员划定行为红线而建设和维护和谐的婚姻。
B.立法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阅读提示:基本原则是立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反家庭暴力法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立法、司法以及婚姻家庭成员所必须遵循的最一般的要求,而且对贯彻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是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基本准则,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原则。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等各方面都应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才能做好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这其中,建立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的工作机制是关键。(二)早期干预,预防为主的原则。这是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总的原则。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必须坚持早期干预,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三)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原则。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原则是受害人本位立法理念的具体体现。优先保护受害人要求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及时有效制止,防止受害人进一步受害;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及时的保护和救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和救助相关事务,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方便受害人。同时应当给予相应保护、补偿和帮助。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四)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当给予必要制裁,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与此同时,还应进行必要的教育,对于某些家庭暴力行为人还需依法进行心理矫治、精神治疗、性病治疗、戒瘾治疗或者其他辅导、治疗。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C.明确家暴定义
阅读提示:只有明确了家暴的定义,才能合理确定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比如,恋爱、同居关系也适用家暴规定吗?
界定家庭暴力,建议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可考虑将其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的行为”,而具有恋爱、同居等特定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应视为家庭暴力。
D.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阅读提示:工作机制是切实保证反家庭暴力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那么,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是有效的工作机制?
反家暴需要多机构合作且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这既是国外反家暴成功的经验,也是反家暴工作中的一大难点。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不仅产生的原因多重,而且产生的问题复杂多样。而解决这些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部门、机构间密切合作,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形成联动的工作链条,并保证在工作链条上的任何一点切入都能有效地启动应对机制,因此,各部门、机构职责的明确以及各部门、机构的密切合作至为重要。对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明确提出:“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探索建立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应构建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一个由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和社会干预等共同组成的、职能相互衔接补充的整体框架。
E.预防是立法核心
阅读提示:预防应是反家庭暴力的重中之重。那么,如何有效开展预防工作?
反家庭暴力要坚持预防为主。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反家暴立法的核心问题。反家暴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也就是如何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如何预防家庭暴力的升级?如何预防以暴制暴?如何预防对受害者二次伤害等。国家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违法性进行确认,让全社会自觉地抵制,从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化解矛盾。此外,从国外反家暴立法的成功经验来看,民事保护令是一项有效的被普遍适用的预防和保护措施,我国也开展了试点并取得良好效果。
F.法律责任不容忽视
阅读提示:有些规定之所以得不到切实执行,原因在于其“不可诉”。反家庭暴力法怎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保障功能呢?
反家庭暴力法应通过与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怠于履行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