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上午9时,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贺州“5.02”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凌小娟、苏可章、刘胜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刘荣波有期徒刑四年。本案另一名被告人苏某,属犯罪时及检察院起诉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其另案起诉,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小娟、苏可章、刘胜明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及被告人刘荣波犯窝藏罪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凌小娟与受害人凌小云因经济利益及家庭琐事积怨已久,同时为了让其母亲能够继承凌小云的遗产进而使其本人得益,而产生杀死凌小云一家人的歹念。凌小娟便与苏某、刘胜明通过电话或面谈密谋杀人事宜,并以杀死凌小云家一人给十万元或帮盖一栋房子为报酬,纠集刘胜明、苏某、苏可章参与作案,并给刘胜明、苏某钱财准备作案工具,但都因所给的钱财被刘胜明、苏某挥霍未准备作案工具而未能实施杀人犯罪行为。2011年2月间,凌小娟伙同苏某分别从凌小云家处及其母亲黄某处获取被害人凌小云家的钥匙后,先后两次配制以备作案之用。同年3月,凌小娟再次纠集刘胜明、苏某、苏可章商谋杀害凌小云一家人事宜,并决定用铁锤锤击、刀戳的方法杀人。
5月2日约零时30分,当被害人一家熄灯入睡后,凌小娟即带领刘胜明、苏可章到凌小云家一楼后门,用事先配好的钥匙打开一楼后门锁入屋。在四五楼楼梯间,苏可章从其携带的包内拿出两把锤子,其拿一把八角形铁锤,将一把小的铁锤给了刘胜明。2日约1时30分,凌小娟认为凌小云家人睡熟后即用钥匙打开四楼房门进入客厅,凌小娟先将周雪、周重霖的房门关上,并用手示意苏可章、刘胜明进入凌小云、周子雄卧室,凌小娟用手电筒为苏可章、刘胜明照明,苏可章、刘胜明用铁锤分别击打被害人凌小云、周子雄头部。刘胜明在击打周子雄头部一锤后,其所用的铁锤锤头与锤柄分离脱落,凌小娟即从其包中将一把铁锤给了刘胜明,并指使苏可章到周子雄一侧用铁锤击打周子雄头部,因担心凌小云、周子雄尚未死亡,凌小娟又示意要苏可章、刘胜明用尖刀刺戳凌小云、周子雄颈部数刀直至确认两被害人死亡后才住手。随后,凌小娟、刘胜明、苏可章即进入周重霖的卧室,凌小娟用手电筒照明,苏可章、刘胜明分别持铁锤击打周重霖头部,并用尖刀刺戳颈部致其死亡。随后,凌小娟三人又进入周雪卧室,凌小娟用手电筒照明,苏可章、刘胜明用铁锤分别击打周雪头部致其死亡。
杀害四被害人后,凌小娟、刘胜明在四楼翻找凌家财物,搜得人民币24000余元、手机两台等物。凌小娟三人后又上到五楼门口,企图杀害住在五楼的周子雄母亲和保姆。因未能打开房门而未能实施杀人犯罪行为。
刘胜明作案后找到刘荣波及苏某,一起外逃至湖南长沙等地。5月3日,刘胜明在株洲市的一家宾馆内将其杀人的事告诉了刘荣波。被告人刘荣波在明知刘胜明是犯罪的人的情况下,仍为刘胜明住宿登记提供了身份证并让其女友开了银行卡给刘胜明使用,以方便刘胜明获得继续逃跑的经费。案发后,贺州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全力以赴投入案件的侦破工作,及时破获这一重大命案。5月18日,凌小娟等五名被告人悉数落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凌小娟、苏可章、刘胜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凌小娟、苏可章、刘胜明将被害人杀死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荣波明知刘胜明是犯罪嫌疑人,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小娟、苏可章、刘胜明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指控被告人刘荣波犯窝藏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凌小娟、苏可章、刘胜明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凌小娟提出犯意,准备作案工具,纠集、指挥他人参与作案,清理作案现场,丢弃作案工具,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刘胜明、苏可章积极参与并直接实施杀人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所以,被告人凌小娟、苏可章、刘胜明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实施盗窃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凌小娟、刘胜明积极实施盗窃财物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可章在盗窃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荣波窝藏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凌小娟、苏可章、刘胜明杀人动机卑劣,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小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胜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苏可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刘荣波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随案移送的物证,予以没收存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