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傅玉英在不到40分钟的时间内促成一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案款。
本案中,原告张某诉称其于1996年9月至今在被告某工贸公司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原告于2006年自己补缴了1996年9月至2002年6月本应该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故要求被告工贸公司赔偿原告替公司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近7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垫付养老保险费的凭证。被告某工贸公司辩称,其已经为原告缴纳过上述期间内的养老保险费,只是无法提供缴费凭证。
傅法官在了解基本案情和对比双方证据的基础上,说服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本着互谅互让精神进行调解,最终在调解现场,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某工贸公司支付原告张某补偿金3000元并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