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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为什么会出现大转折?

王亚东律师网(http://www.Wangyadong.Net) 【字体: 】   关键字:李庄 

刘桂明按语:

    当意外之喜突然降临的时候,许多人可能还暂且不问原因,只看结果。但是,当惊喜渐渐归于沉静之后,理性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李庄案就是如此。

   李庄案之所以出现大转折,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

   陈有西律师说这是法治的胜利,但也有人说这是政治的胜利;有人说这是检察院充分认清了自己的位置,但也有人说有一只手在左右着政法机关;有人说李庄与辩护人赢了,但也有人说李庄与辩护人是否赢了还不好说……

   不管怎么说,一个意外的惊喜在这个春天里绽放,终究是一件好事。

   江平教授的访谈与财新传媒的回顾,可以帮助我们梳理一下思路。

 

 

 

 

           江平:李庄案与法治进退

 

 
来源:《新世纪》杂志 2011年04月25日

     

  律师李庄在服刑即将结束的时候,又被追究了“遗漏罪行”,被控妨碍作证罪,接受审判。这是李庄案“第二波”,和“第一波”一样,这个案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议,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做中国法治建设走向的风向标。

  去年李庄案“第一波”的一审、二审的时候,我就发表了一些意见。从当时情况来看,不谈罪与非罪的争议,仅从程序上看,存在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比如,一审开庭根本没有传唤证人。又如,二审宣判后,李庄大喊,“我不认罪”,并称之前的认罪是“假的”,他是接受了某种允诺才做认罪称述,而最后判决和允诺的并不一致——按理说,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休庭再审的。如果李庄确实不认罪,那法庭何必又给他减刑?如果李庄的认罪是由重大误解所产生的,或者当时确实有人对他做出了某种允诺,法庭应该查明这一事实。这么重大的事情没有查清就匆忙结案,是无法取信于人的。

   现在,李庄的一年半刑期马上就要到了,对他又提出了新的控告——罪名还是“伪证”。对于一个人被判刑以后又发现了新的罪行,再次进行控告,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就目前我们所看到的,对于律师李庄的“伪证”提出的再次控告,很容易给人一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感觉。

   “第一波”李庄伪证案时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都有侦查机关人员在场,他是怎么以一种“眨眼睛”的暗示,来教唆龚刚模作伪证翻供呢?仅凭言辞证据,且未经证人出庭质证,在证据上是不充分的。

   现在李庄案“第二波”指控又说,他在上海某地做刑事辩护的时候,“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而且主要证据也仅仅是证人证言,证人一样不出庭质证。

   所谓“空口无凭”,仅凭言辞证据就给人定罪是非常危险的,尤其是对于“律师伪证罪”而言。律师执业过程中,尤其是调查取证过程中,和当事人、证人之间的谈话、很多时候没有第三个人在场证明。如果这种情节被用来治罪,危险巨大!对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这无异于“紧箍咒”。律师的人身自由和安全随时可能受到极大的威胁,整个律师行业太危险了!

  律师伪证罪”本身在刑法上就存在争议,公安、检察人员、一般当事人、证人,都可能做伪证,为什么要将辩护人的伪证罪凸显出来?我始终觉得,这个罪名需要特别谨慎对待,不能随便用。要构成伪证罪,必须是证据完全确凿,不能仅仅凭借言辞证据。

  在刑事辩护中,公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作为个体的被追诉者,面对的是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律师的作用,就是为处于公权机关控制之下的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为他辩护,这是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刑事辩护的价值尤其关键。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一直有不足,也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了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这些规则如何实施,成为很大的问题。因为要寻找、指证侦查、公诉机关的非法证据,意味着跟这些机关激烈的对抗,甚至会直接揭出对方的违法行为,会引起更激烈的反击。

   在如今这种“律师伪证罪”被滥用的背景下,辩护律师如果询问当事人有没有被刑讯逼供,口供是不是被逼出来的,都容易落入教唆翻供、伪证的口袋。

   李庄案“第一波”时,律师界第一个反响就是“刑事辩护危险论”。“第二波”再来,我觉得,这是给那些敢于唱反调的律师一种警示:翻旧账。你以前代理过的案子,哪怕已经审理了结的案子,也可以再追究你的责任。可是,律师群体是法律共同体中重要的一员,是法治理念和实践的重要实践者和传播者。这个职业就是要说话的!

   我过去曾经说过,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橱窗” 。现在我们看到的是,《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权利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针对律师的“紧箍咒”太多了,到处设置律师的“禁区”,动辄就涉及到“你为谁辩护”“你保护的是什么人”这类立场问题。

   这些都是法治建设的障碍。如果对律师不能容忍,连律师都不让说话,那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最近北大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发表了《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这集中反映了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忧思。他在公开信中提到重庆“打黑”行动中的一个情况,文强案二审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刊登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表明,所谓“大三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会议”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这又回到了过去,变成了“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的性质了,三机关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被取消。

   这样的模式,等于是事先就已经定好了的罪,实际上等于将“控、辩、审”三方变成了一边倒,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这是很危险的。谁还敢和公检法三机关唱反调?当然就更不允许律师以“存在刑讯逼供”来作为辩护理由。

   司法公正,应该建立在控辩平衡和法院中立的基础上。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独立,否则哪里还有公正可言?

   我去年讲过,中国的法治建设出现了倒退,有三个现象值得反思:一是过分强调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的干预;二是司法部门越来越强调政治化、意识形态化,过去倡导的很多法治理念被忽视;三是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比如以李庄案为典型代表的对律师行业以及辩护权的冲击很大。

   现在说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我总体同意,但想特别强调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即关于落实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方面的法律还欠缺。这涉及到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权利,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包括对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中国的法治建设往往是“进两步退一步”,进与退的时机,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法治观念、素质等。现在到了警惕退步的时候了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主任

 

 

 

李庄案大转折


中国法律界精华尽出,作最后努力,结局令人意外

 来源:财新网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贺信)毫不亚于律政大片中的精彩剧情,举世关注的李庄案“第二季”,一波三折,峰回路转。

  据重庆华龙网消息,4月22日,上周五,重庆检方当庭提出对李庄撤回起诉,获得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裁定准许。这意味着,李庄被控妨害作证罪的“漏罪”案出现了大转折。
 
不同寻常之诉

  当天为时隔一日后的继续开庭,上午9时30分,庭审准时开始,持续仅三分钟即休庭。在这三分钟时间内,公诉人提出,辩方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控方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因为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检方决定撤回起诉。

  经过近一小时休庭后,审判长当庭宣布了评议结果,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同时告知被告人李庄,他对该裁定有上诉权利。

  检方撤诉的消息令场外“观众”大为意外。不过,这个大转折并非没有迹象。

  此案4月19日、20日两天连续开庭。20日庭审结束前,控辩双方进行了两轮辩论后,经过近半小时休庭,在下午3时50分左右继续开庭,审判长询问公诉方、辩护人以及被告人有无新的观点,三方均表示没有,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并称4月22日上午9时30分将继续开庭审理。

  很多熟悉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人,发现了其中微妙之处。20日下午休庭前,法官并未让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而22日并不是公开宣判,这种情况并不常见。

  外界无从知晓,那半个小时的休庭过程中发生了什么,而之后的庭审进展也将难以预料。在网络舆论平台上,有人猜测检方是不是还有“后手”,也有个别观点提到检方撤诉,但被斥为“幼稚的乐观”。

  实际上,李庄案第二季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种种不同寻常之处。

  李庄案是重庆打黑行动的重要分支。2009年1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以李庄在代理重庆龚刚模涉黑案中涉嫌伪证犯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至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案件只用60多天即走完全部法律程序,有关罪与非罪,以及程序合法性的争议,引发广泛关注。

  李庄案成为近年来最具争议的“律师伪证罪”案例,对中国律师制度、刑事诉讼制度,都产生重大影响;法律界、法学界将其看做影响中国法治走向的标志性事件。

  就在李庄即将刑满恢复自由前夕,2011年3月29日晚间,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了李庄被追究“遗漏罪行”的消息,称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消息称当地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案件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被外界称为李庄案第二季。

  4月1日晚,重庆华龙网发布了具体的涉案信息,李庄被控涉嫌两项漏罪——合同诈骗和妨害作证。消息称,李庄在重庆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此外,还有上海、辽宁、四川等省市案件当事人举报李庄“违法犯罪”,经侦查,李庄在辽宁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引诱证人出具虚假书面证言”,在上海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出庭作伪证”,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知情人士曾向财新记者透露,重庆本地刑事案件即为龚刚模案,辽宁案件即为朱立岩涉黑案,是早先李庄代理过的一桩发生于辽宁的旧案。2008年间,在辽宁省辽阳市的一起涉黑案中,被告人朱立岩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该案后被发回重审,李庄随后成为朱立岩的辩护律师。李庄在为朱立岩辩护时的表现一如既往地强悍。(参见财新《新世纪》2011年第13期“旧案重提诉李庄”)

  隔一日,江北区检察院即宣布对李庄漏罪案已审查终结,并于当天向重庆市江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不过,检方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去掉了警方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合同诈骗一项,只有妨害作证罪一项,且只涉及李庄在上海一案,未提辽宁一案。

  检方指控的李庄所谓“遗漏罪行”,发生于2008年。当年6月,时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庄在上海为刑事被告人孟英担任辩护人。孟英实为朱立岩前妻,李庄因代理朱立岩案而认识孟英。

  孟英被控侵吞他人投资款,将其中50万元划入个人账户用以归还借款,涉嫌挪用资金罪。这笔总计达100万元的投资款原属徐丽军所有。检方指控,李庄为了帮助孟英开脱罪责,以帮助徐丽军索回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投资款说成徐对孟英的个人借款。

  一如第一季中,李庄案第二季引发法律界、法学界的震惊。不过,经历过之前李庄案后的律师界“警示教育”运动之后,很多律师已经“噤若寒蝉”。甚至,是否有必要律师为李庄做辩护,或者谁将出庭为李庄辩护,都成为热议的问题。

  来自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的一封题为“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的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对“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表达了痛彻之情,成为学界和业界的代表性声音。

  最终,来自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杨学林和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斯伟江,出庭为李庄担任辩护人。李庄前案辩护律师之一、来自浙江京衡律师集团的陈有西,则通过微博播报案件审理进程。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兰亭、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魏汝久,以及陈有西等法学界、法律界代表人则组成了李庄案法律顾问团,人称法律界“超豪华阵容”。

  知情人士向财新记者透露,另一位李庄前案辩护律师此番并未出面,是因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自身已成刑事调查对象”。

  尽管检方并未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诉讼,但4月19日上午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开始时,有部分不明身份人员在法院门口打出各种横幅,要求“彻底铲除黑心律师”,并称李庄等人骗取其130万元巨款。


庭辩交锋

  和上一轮李庄伪证罪案的庭审情况类似,控辩双方就证据合法性等问题展开激烈控辩。针对检方先后举出的六组证据,李庄及其辩护人提出若干质疑:在取证程序方面,侦查机关在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仍在搜集证言,属程序违法,且侦查人员取证过程中有采取诱导式、陷阱式提问;在证据真实性方面,辩方认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之处,且对李庄原话有所曲解。

  华龙网报道称,李庄承认,自己确实曾告诉过徐丽军,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借款可以偿还。“至于徐丽军是如何理解如何选择,我也决定不了。”他在法庭上说,“如果这叫引诱,我也没办法。”李庄庭上表现,一如前案一审时一样强硬。被证人证言激怒后,他起身大吼“胡说八道”,还声称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徐丽军。

  检方主要证据均为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但是,法庭称,之前向所有证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个别通知书无法送达,其他证人均无法或不愿出庭作证。

  20日继续开庭,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当庭控辩双方交锋依然激烈。公诉人称,其在庭审过程中举示的大量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环环相扣、相互映证,排除了合理怀疑”,可以证明李庄构成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而李庄的两位辩护律师斯伟江、杨学林则指出了控方的一系列“违法”之处——包括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李庄服刑地违法,侦查期限超长违法,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违法,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取证程序违法,以及证人可信度极低等。20日的庭审结束后,两位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即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

  辩方的辩护意见中,两个关键之处广受关注。

  一是侦查机关办案程序存在的问题。卷宗显示,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1月27日,举报材料被移送江北区公安局,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即立案初查。

  警方受案表记录称,2004年6月10日,孟英假借到上海投资桑拿浴为由,骗取徐丽军投资款83万元,将50万元据为己有,该案被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孟英辩护人李庄威胁徐丽军,如不帮孟英开脱罪责,那么被骗的投资款将分文得不到偿还。徐丽军迫于无奈到法院出伪证帮孟英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2008年11月,李庄又一次找到徐丽军,让其在朱立岩涉黑案中出伪证,徐丽军迫于无奈又一次答应了李庄的要求,在辽阳宾馆,李庄口述,徐丽军执笔完成了虚假证人证言。

  据了解,朱立岩与孟英原为夫妻。徐丽军在笔录中称,她跟孟英是朋友,因此结识了朱立岩。

  2月9日,李庄案第一季二审宣判。同一天,龚刚模的堂弟龚云飞举报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称李庄代理堂兄龚刚模案中,利用他们不懂法律,先后以召开专家论证会、案件难度大等为由,于2009年12月3日,在五洲大酒店内与龚云飞签订合同,骗取130万元。

  第二天,即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该局即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同一天,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服刑,但李庄仅仅在监狱吃了一顿午饭,当天又被带回看守所服刑。此后一天,即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有知情人士向财新记者透露,警方侦查期间曾把李庄助手马晓军作为取证对象。马拒绝配合,直至李庄案第一季结束后马晓军方才恢复自由。

  整整一年之后,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李庄的辩护人认为,从这些时间节点,可以明显看出,重庆方面先以李庄在重庆涉嫌合同诈骗立案,然后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案发上海)的管辖。另外,违反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服刑的规定,在李庄被送监服刑手续未完时即带回看守所服刑,亦是为警方的侦查提供“依据”和方便。

  另一个关键之处是,庭审中,辩方提供了四份证据。

  其中一份是上海虹口区欧阳法律服务所受“金汤城”公司委托于2005年8月11日与徐丽军的谈话录音。录音中,徐丽军称自己报案都是受他人唆使,吸食了毒品“麻果”,人家教她怎么说的她就怎么写,有的话甚至不是她说的。徐丽军还表示,自己很对不起朱立岩、孟英夫妇。

  录音证据被当审宣读,辩护律师认为足以瓦解控方的证据体系。

  此外,辩方认为,两份书证也足以认定,徐丽军并非金汤城的投资人。一份是上海徐汇区法院的判决,认定徐丽军并非金汤城的股东;以及一份金汤城的工商登记资料《组建协议书》,该证据表明,孟英出资1800万元,占注册资金90%,朱立岩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金10%,法定代表人孟英,没有其他股东。

  辩方还当庭提交了一份李庄会见徐丽军的录像,内容涉及李庄是否教唆徐丽军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徐丽军“客观,实事求是”陈述事实。因法院认为录像与本案无关而未被法庭接受。

  朱立岩案,正是所谓的来自辽宁的案件当事人举报李庄“违法犯罪”的来由。但是,重庆警方经侦查认定的李庄在辽宁代理的这起案件中“引诱证人出具虚假书面证言”的案情,在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并未向法院起诉。

  辩护律师认为,检方之所以没向法院起诉,就在于公安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媒体爆出辩方手里有这份录像证据。


既济未济

  此番检方撤回起诉时提及的,导致李庄案第二季大转折的“辩方当庭举示的新证据”具体为何,检方和法庭都未具体说明。

  律师丁金坤分析认为,检察机关撤诉后,可能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补充侦查,即找证人核实,并要证人出庭作证,重新起诉。另一种情况是,经核实后,认为指控难以继续进行,于是不再起诉,案件终结。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而该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还规定,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这就意味着,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检方重新起诉还可能被法院受理。

  而对于检方撤诉意味着什么,外界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是重庆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及时纠错,“守住了中国法治的底线”;有人认为是辩护律师“阻击成功”,是法律界和舆论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法治的胜利”。

  还有人担心控方会补充侦查、重新起诉,甚至会追诉“其他漏罪”。案件后续,以及李庄的命运如何,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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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亚东律师    编辑日期:【2011-4-28 9: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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