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8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国泰航空空姐追讨假期薪金,要求将飞行津贴、地勤津贴、免税品销售佣金及外站津贴纳入工资,上诉庭裁定空姐4项津贴中,除了外站津贴,其余3项上诉得直,要计算入薪金的一部分。
估计国泰为此要向近6千名空姐补偿1亿元以内,兼要为3名空姐支付6成讼费。上诉庭指出,不少雇主以为“津贴”不属工资,但其实《雇佣条例》已清楚保障劳方免受不公平剥削。
3名申索人分别为国泰空中服务员工会副主席关笑华、空姐胡绮薇及何洁雯,向国泰航空公司追讨过去6年的假期薪酬差额,涉款共28万元。上诉庭今次判决,推翻原讼庭09年判国泰全胜的结果,“还原”劳资审裁处裁决判飞行津贴、地勤津贴及免税品销售佣金属工资;至于按时支薪的空姐何洁雯,由于她通常每月飞少于70小时,并不固定领取超时补水,上诉庭将其假期薪金计算方法发还劳审处处理。
国泰空中服务员工会主席黎玉婵对判决表示欢迎,形容今次“还所有打工仔一个公道”,因为现时尚有不少雇主巧立各式“津贴”名目来剥削员工。黎续称,虽然早前估计3项纳入工资的津贴达3亿元,但由于最大争拗部分尚有待劳审处处理,故相信补偿金额有很大落差,暂不评论会否再上诉。
上诉庭的判辞指出,飞行津贴和地勤津贴乃按空姐执勤时间逐分钟计算,可从而推算空姐每日应得的津贴金额;此外,空姐在机上售卖免税品,可获销售额3.5%的佣金。上诉庭指出,上述3种津贴,全是空姐履行合约责任后获发放的酬金,而非无偿或酌情性质,即使不属定额固定月薪,仍属于工资一部分,须纳入假期薪金计算。
至于外站津贴,上诉庭认为那是用来预支空姐在海外停留的膳食、交通及洗衣等开销,原意是让她们全数花掉,并非就她们履行职责而支薪,故不属工资。
上诉庭法官张泽佑于判辞结尾,指香港很多雇主除设立一份定额工资,还会发放津贴、花红及佣金,雇主或期望日后终结劳资关系时,可以不将津贴纳入工资计算。张官指出,其实《雇佣条例》立法旨在保障劳方,指明工资是指雇员按合约完成工作后所获的酬金,避免弱势的劳方被不公平地剥削福利。
国泰对上诉庭裁定“外站津贴”并非工资表示欢迎,认为可以提供明确法律阐释,但对于其它3项津贴的裁决感到失望,会寻求法律意见,再考虑下一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