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
婚姻法中,对结婚要件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惟独缺乏的是对“礼”的规定。
数千年来,对于婚姻,中国人一直有着重礼的传统,甚至有人认为不举办婚礼就不算结婚,而这却从未被写进婚姻法里。有人说这是为了防止因办婚礼导致铺张浪费。但对于长期存在的婚礼风俗,法律一味漠视也不见得就有助于树立勤俭之风,反倒有可能更不利于社会对法律权威的普遍尊重。
因为,当法律规定成为可有可无的一笑之物时,还何谈法治
海丹
有天,早已领证几年的朋友突然说:“下个月要回家结婚。”
我不由地奇怪:“你们俩不是早就结了吗?”
人家说:“证是领了。可在家里人看来,没办酒席就是没结婚。”
的确,在现实生活里人们仍然能够常常见到那些已经办理了登记、注册的中外新人们举行他们或盛大或无华的婚礼仪式,与亲友们一起见证自己的花烛之夜。
在很多人看来,只有这样或多或少地闹上一场,才算是真的结婚了。虽然多数人对婚礼仪式与法定登记采取并列认可的态度,可是他们往往会对仪式更加重视。更有甚者,在有些地方,两人举行婚礼仪式并同居即被社区认可为夫妻关系,法定登记反倒被认为可有可无。
古人结婚注重聘书彩礼
如果追溯历史的话,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都是近百年才出现的事物,古代社会里并没有明典立章的婚姻法,自然也就没有现代部门法意义上的结婚要件之说。但不用说,古时候的人当然也结婚。
他们所依据的更多的是“礼”。
若按照完整的“六礼”要求,一桩婚姻的缔结,首先要纳采,即俗语所谓的“媒妁之言”,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如果女方同意提亲,便收下男方送来的礼物———雁。然后行问名(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男家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家)、纳征(男家向女家送聘礼)、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之礼,最后登门亲迎。
虽然这样完整的仪式并没有在所有的时代、所有的人家里被全盘施行,但在人们心中和实践中,无论怎样简省(即便像明代时六礼变成了三礼,宋代的平民婚礼若无雁亦可用鸡、雉),至少也还是要有一个结婚仪式的。
在某些朝代,古人也会写下一纸婚书,交付一笔聘财,甚至将婚书交付官府,求得认可。只是婚书和聘财不一定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被官方认可。
南宋时有一个叫叶四的人,娶了个妻子叫阿邵,却因家贫无力供养。附近有个叫吕元五的人,看上了阿邵,于是找人从中说和,劝叶四休了阿邵,自己迎娶她,并表示会付叶四一笔聘礼钱。双方后来达成一致协议,吕元五顺利娶得美娇娘。后来不知为何,他们起了纠纷,并闹到了衙门里。
法官翁甫弄明白此事的来龙去脉后,虽然承认他们“既已亲书交钱,又复经官陈理”,却仍然嗤之以鼻:“如果这样也可以的话,你们是可以把妻子拿来随便买卖了?”当时的法律中早有规定:“诸和娶人妻(编者注:与他人妻合谋,使其与本夫离异,而娶之为己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这件事情也相当于和娶人妻了,于是翁甫判叶四、阿邵、吕元五三人之间的婚娶关系无效,实为“和娶人妻”之罪,按律该徒,但从轻发落,每人各杖一百,叶四和吕元五两人都不得娶阿邵为妻,责令二人将阿邵交予娘家,另嫁他人。
虽然这个案件最后并没有承认两段婚姻关系,但从翁甫判决里所说到的“既已亲书交钱,又复经官陈理,若如此而可取妻”却可以看出其中包含了当时官方对婚姻成立的认可条件———如果用现代的法律术语来比拟的话,就是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婚书和聘财。
近代婚姻追求公开自愿
清末变法修律,并没有改变几百年前就认可的婚书和聘财的法律地位。直到翁甫身后几百年的20世纪初,这一形式要件仍为当时的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认可。随着时代变迁,民国初年的法官们在保留和肯定了父母尊长主婚权作为形式要件的存在之外,也加上了一条实质要件: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
到了上世纪30年代,新出台的民法却取消了婚书和聘财作为结婚形式要件,而参照当时的德、瑞两国法律,重新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举行公开仪式、有两人以上证人见证。法律也不再认可此前司法实践中对尊长主婚权的肯定,而要求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当今结婚普遍要求登记
然而,随着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公开举行仪式与否在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已经不再是形式要件。
在有的地方(如英格兰和威尔士),结婚注册之后须由注册官进行公告,若欲举行婚礼,须先行取得结婚许可证。而在有的地方(如加拿大),在注册后也应取得结婚许可证,并寻两名证人,共同前往有职权的人士(法官、神父等)处行宣誓、签字礼。
细究其原因,现代婚姻法中的各种结婚形式要件(无论是登记、注册、公告,还是找证人作证、签字宣誓),它们所起的都是一个作用,即公诸于众的作用,并因而区别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写立婚书、交付聘财。
登记、注册、公告,方便的是那些不能亲见婚礼的陌生人查阅信息和当事人本人办理各种手续,这时候往往需要确认当事人婚否,如果没有作为第三方的官方权威登记和信息记录,在这个纷乱迅速的现代社会,当事人又如何证明自己某年某月某日曾和某人举案齐眉、共入洞房?毕竟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和人口流动频率,已使得人们再无可能像在传统社会中那样,举全村人之力为“中证”,只为了证明张三和李四曾缔结婚姻。
婚礼仪式可为结婚要件
而婚礼仪式所昭告的对象是那些应邀前来观礼的亲朋好友,也是当事人自己。通过办酒席,参与者和见证人们心里多少都留下了些微妙的变化。正如钱穆先生所说,蹈礼行仪,宣达的是人类的情感。仪式细节里凝结的美感,对增进人们的感情亲密和彼此的认同性、对增强社区和国家的凝聚性也作用匪浅。因此,虽然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并不强制要求公开举行婚礼仪式,人们却会自发选择仪式,立法者也多对之持肯定态度。
当然,各国婚姻法中不强求举行仪式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对仪式持否定态度。无论是传统社会中对仪式的非强制性要求,还是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中关于结婚公告乃至证人的要求,都说明了立法者对仪式的肯定性态度。
但仪式等风俗习惯始终未能作为结婚要件纳入婚姻法体系,有人说这是为了防止因办婚礼导致铺张浪费。但笔者以为,对于长期存在的婚礼风俗,法律一味的漠视也不见得就有助于树立勤俭之风。而且现在很多中国人依然不认为,法律规定的结婚证的获取为结婚的前提,长此以往,反倒有可能更不利于社会对法律权威的普遍尊重。因为,当法律规定成为可有可无的一笑之物时,又从何谈法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