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实习和试用是有本质区别的,直接涉及到应届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实习是指学生通过学校安排介绍、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径进入实习单位工作,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或指派专人传授技能进行指导,实习生则通过完成一定任务来熟悉工作,深化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升实践能力,为尽快适应并参与实际工作打基础。实习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可以无
劳动报酬,期限可长可短。主要由学校根据教学和技能训练的需要,由学校、实习者、实习单位三者进行约定。
但少数用人单位却将录用前的试用称之为实习,以规避法律,降低用人成本。《劳动》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所谓“实习期”就是《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正式录用前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应届毕业生的双向考察。这时,试用期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且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因而应适用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所谓“正式录用前实习”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指出,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正式录用前实习”应当给予报酬,并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另外,还要引起重视的是,对于实习以及实习期间伤亡事故,目前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如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只能根据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责任大小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受害实习生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等损害赔偿责任。而试用期的应届毕业生,由于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事故,就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