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与张某2000年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于2010年9月份协议离婚。2008年12月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借款现在还有5万元没有还清。离婚协议约定5万元借款由张某负责偿还。现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王某应该偿还吗?
解答:
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免除还款责任条件有二:一是夫妻双方对婚内共同财产所有权有约定,且该约定债权人知晓;二是离婚时就债务偿还与债权人达成一致由一方偿还。因此王某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其应该偿还借款。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债务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王某偿还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张某追偿。
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解释二》
第八条第一款: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