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业务的
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对经营人寿
保险业务的
保险的解散作出严格限制,主要考虑经营人寿
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如果允许这类
公司随意解散,会直接损害被
保险人的利益。但是
公司的分立、合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根据《
公司法》规定,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事先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
担保的,
公司不得合并、分立。而且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
公司承担。因此,
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一般不会给被
保险人带来损害。所以《
保险法》允许经营人寿
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在分立或合并的情况下解散,就是出于保护人寿
保险中被
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