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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公司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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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社会治理对于我来说不论是从学术的角度上还是从常识的角度上讲都是陌生的。接到论文的题目的时候两选一选择了公司治理与社会治理是利益驱动下的对自己一个挑战,也不知道能否写好。考虑了两天,无法从深的层次去谈公司治理与社会治理,因其本身包含的内容过大,过于丰富,加之自己的知识有限是完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写好的, 同时对于社会治理上笔者无资料可寻而采用了简单的逻辑推理来演示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法律治理。因此我选择了相对简单的角度:选择了社会治理的一个层面:法律治理。试着去讨论一下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让自己从宏观上对公司治理和法律治理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

公司治理与社会治理对于我来说不论是从学术的角度上还是从常识的角度上讲都是陌生的。接到论文的题目的时候两选一选择了公司治理与社会治理是利益驱动下的对自己一个挑战,也不知道能否写好。考虑了两天,无法从深的层次去谈公司治理与社会治理,因其本身包含的内容过大,过于丰富,加之自己的知识有限是完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写好的, 同时对于社会治理上笔者无资料可寻而采用了简单的逻辑推理来演示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法律治理。因此我选择了相对简单的角度:选择了社会治理的一个层面:法律治理。试着去讨论一下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让自己从宏观上对公司治理和法律治理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和了解。

三、公司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

法律治理与公司治理同属于治理的不同方面,二者也同属于社会治理的不同方面,也可以说是二者是同在社会治理的两个不同的层面上,处在同一阶位上。但是就二者实际所调整或治理的范围来说,法律治理要略胜一筹。因为二者治理的客体对象不同,相对于法律治理来说,它的调整的对象是整个社会的大部分关系,也就是说社会构成体系的大部需要法律来调整,只要有法律关系存在的地方都需要法律来治理,而公司治理的对象仅是公司,是社会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或社会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社会构成的唯一部分,也不是社会构成体系的大部,公司治理也只能就其本身公司来治理,而不能就其他的社会关系来治理。法律治理不仅局限于对法律本身的治理,同时对其他社会关系也有着最为基本的调整。比如作为社会个体的独立的人,可以不受公司治理但是不能不受法律治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同样。

公司治理受法律治理的调整和约束。公司对内行使管理是为了实现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今天的公司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对公司的治理有较大的灵活性。公司治理涵盖很多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公司治理结构也就是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的设置和制衡的治理,是公司组织机构的治理,既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治理。 公司的“三会”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同时也受法律的调整约束。且公司的章程受《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整,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违反法律放的前提下实施。因此“三会”的设置,组成、地位,职权等等都要依法进行,只有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才予以承认和保护。同时公司的权力机构和实施机构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如工资、福利等等以及公司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与其相对应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等都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相应的规定,那么很可能就意味着这一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也就是说对当事人的利益的实现存在缺陷,会使双方同时处于一个不安的状态之中,这样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公司治理受法律治理的调整是必要的,也应在其调整治理的范围之内,公司的治理要适合法律治理的脚步,这样才能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公司治理的发展促进相对的法律治理的发展和进步。公司各方面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如公司形式变化发展,公司的设置等等。这就要求有相应的立法和司法与以承认和保护。体现最为明确的就是《公司法》的编纂、修改。就我国而言,为了顺应公司企业的更好更快的发展,刺激经济的需要,新的《公司法》在修改原《公司法》的基础上颁布实施,这是对公司企业发展最为有利的保障。我想在制定新的《公司法》的原因一方面是顺应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应该包括公司在治理的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和新思考,需要公司法与以解决、承认和保护。在新的《公司法》中体现的较为突出的有有限公司设置的最低资本额,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约束范围,职工利益的保护等等。

公司治理与法律治理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着冲突。对于公司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来说,还有一个较为重要的就是我国公司治理目前存在的状况,虽然说公司治理在大的环境上受《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调整,但是在内部小的环境上也存在一部分行政命令调整的畸形甚至是在某些大的环境上也受行政命令的干预。我国公司、企业改革,股份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建而来。改革前,这些公司在政企职责划分,经营机制转换等方面都存在缺陷,改革后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最为重要的比如说国有股份在公司资本总额中还占有相当比重。据调查,国有制改造的股份制公司国有股比重最低为73%,最高达86%公司依存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政企职责依然不分。那么这就意味着国家实际上控制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因此也就必然存在着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干预的可能。虽然说法律治理和公司治理在最终的目标上或最终形成的事实上,都是为了国家的发展,但是目前存在的公司治理的弊端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治民主社会不协调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公司自主经营管理,民主法治要求公正、平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现状存在的公司治理上的问题也就是公司治理与法律治理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的地方。而这种冲突的解决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依赖于国家政策导向的变化,而不能寄望于法律的根本解决。因为尽管国有企业改建后有了股份公司的形式,也发生了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但是这是一种表面现象,本质上仍是行政性的而非市场型的且一般仍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管辖和管理而不受法律治理的直接调整和约束。

公司治理与法律治理是为社会的进步发展作贡献,也是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与日俱新的。公司治理虽然与法律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但是这并影响二者在总体上、实质上的发展。二者的有机结合是完美状态,但是冲突存在也是必然。在冲突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标本兼治,即符合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观和规律的发展变化规律,又能更好地将二者的关系理顺,进一步的改善和发展公司治理和法律治理。

四、 小 结

本文到此就算写完了。在写作的过程中,我也初步的了解了公司治理与法律治理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这只是我的个人的想法和见解,阐述的不是很全面。我认为这只是一些皮毛上的东西甚至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理解和阐述,所以特别的希望读者能够提出批评和指正,帮我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书目:

1、郑若山,公司制的异化[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

2、转录郑若山,公司制的异化[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

3、倪建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

4、郑若山,公司制的异化[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9。

5、宋国良,投资银行学[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69。

6、宋国良,投资银行学[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69-470。

7、转录杨锡怀  冷克平  王江,企业战略管理:理论与案例 [M],北京,高教出版社,1997,313。

8、桑百川、侯孝国,公司创新与发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30

 

                                  2005年冬 

 

 

责任编辑:王亚东律师    编辑日期:【2010-3-12 9: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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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东律师,吉首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大学本科,法学学士。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湘西州律协发展拓展部部长;湘西州第六次律代会代表;湖南省首届青年律师“中国梦”演讲比赛三等奖;湘西州法庭辩论赛“最佳辩手”,吉首市检察院公益诉讼联络员,吉首市“群众工作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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